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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7年7月21日起,中华慈善总会不再承担为救助中心上由地方民政局和公益慈善机构推荐的个人求助者的救助款划拨。为此,中华慈善国际互联网救助中心通知如下:

      1、 已经在救助中心上求助的个人请到当地所属的公益慈善机构(民政局、慈善会、扶贫办、红基会、青基会、妇联、残联均可)补办推荐证明并提供该公益慈善机构的捐款接收账户,邮寄自救助中心。(可下载或复制通知表格)
      2、 自2007年7月21日起,申请在救助中心上求助的个人,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同时,增加当地所属的公益慈善机构(民政局、慈善会、扶贫办、红基会、青基会、妇联、残联均可)的推荐证明并提供该公益慈善机构的捐款接收账户。
      3、 推荐求助者信息的公益慈善机构(民政局、慈善会、扶贫办、红基会、青基会、妇联、残联)应在收到该求助者的社会捐款或捐物后,为捐赠者(或企业)开具正规捐赠收据,并视捐赠额度发给相关证书。
      中华慈善国际互联网救助中心
      200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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